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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工商眉彭处字(2018)第0027号)

发布时间:2018-06-19 作者: 来源:

 

关于对彭山县牧马乡天宫村农机站无正当理由已自行

 

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名称:彭山县牧马乡天宫村农机站

 

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511422000005867  

 

住所:彭山县牧马乡天宫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先发

 

登记机关: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规定,2018329日至201848日期间,通过上门联系企业、向税务机关发函核实、向所在地政府查询等方式均无法正常联系到你企业。你企业因未参加2015年度年报、2016年度年报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异常经营状态,构成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超过6个月,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眉山市彭山区牧马镇人民政府证实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失联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18329日实地检查照片2份,证明你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彭山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具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证明你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局认为:彭山县牧马乡天宫村农机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之规定,我局给予你如下处罚:

 

一:吊销彭山县牧马乡天宫村农机站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于6个月内直接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处罚决定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予以公示。

 

 

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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